2012年7月31日,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龚越犯偷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元。2012年4月20日上午8时许,龚越等人窜至丰城市人才教育小区87栋3单元301、302、401、402室,趁房子未装饰、无人之机,龚越用螺丝刀翻开开关、插座,然后用老虎钳夹住线头抽出电线的方法,偷盗房子墙体内的电线。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判定,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322元。2012年4月23日下午4时许,龚越再次窜至丰城市人才教育小区78栋3单元2楼一房子内预备偷盗时,被小区内的保安李海华等人捕获,并报警至公安机关。
法院以为,被告人龚越结伙隐秘盗取别人资产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龚越起最大的效果,系主犯。被告人龚越认罪态度较好,可酌情从轻处分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。